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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海河游泳与作业船舶碰撞殒命 <span> <p>扫

内容提要:11月8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发出(2023)第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对9月13日发生在海河进步桥与金汤桥之间的碰撞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天津市杨柳青船厂“津滨拖1”轮负主要责任,死者梁先生(60岁)负次要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11月8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发出(2023)第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对9月13日发生在海河进步桥与金汤桥之间的碰撞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天津市杨柳青船厂“津滨拖1”轮负主要责任,死者梁先生(60岁)负次要责任。

  据当天与梁先生同游的阎先生介绍,9月13日4时30分,两人在海河北安桥东岸南侧先后下水,一同向金汤桥方向游去。4时50分许,在进步桥与金汤桥之间,阎先生忽然听到轮船的轰鸣声,连忙抬起头,看到一艘轮船从他的右边快速驶过。阎先生冲梁先生的方向大喊了一声“船”,梁先生是否听见他不确定。

  当天,阎先生游到民主道海河亲水平台处,和其他游泳爱好者寻找梁先生未果后报警。9月14日11时许,梁先生的尸体在海河金汤桥下游200米处找到。

  市港航管理局调查得知,事发河道水深5.5米至6米,平时9时至20时通航密度较大。9月8日,杨柳青船厂向市港航管理局递交申请,申请9月15日9时至15时进行船舶拖带作业。9月13日凌晨,杨柳青船厂在未提前24小时报市港航管理局重新核定航运时间的情况下,将作业时间提前。

  检验表明,梁先生的死亡是杨柳青船厂所属的“津滨拖1”轮碰撞导致。市港航管理局认定拖轮负主要责任的原因还包括:事故轮在海河进行大型拖带作业期间,未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船舶航行期间未发现游泳者游进航道,没有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戒备,也未采取其他有效避让措施。另外,梁先生在“禁止游泳”的海河航道正中游泳,未穿戴有明显标识的游泳装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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