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面积大于八公顷且具备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分布着国家重点保护、市重点保护或者易危、濒危、极危物种,或者受威胁的生物群落的湿地;定期栖息五千只或者更多的水鸟,或者某一物种(含亚种)水鸟数量占全球总数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水鸟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对鱼类的生存、繁殖、洄游具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具有重要生态学或者水文学作用、重要历史或者文化意义的湿地。用鸟类生物多样性等生物考评因子,客观评估市级重要湿地,将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相当于将鸟儿视为市级重要湿地的“验证官”,是生态友好的“主考官”。
条例明确,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结合本市湿地保护实践,对加强水鸟栖息地、滨海湿地等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湿地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就是通过衔接、细化、补充国家规定,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