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新的出行方式,车主“顺路”搭载乘客,收取一定合理的费用,既节能环保,又可减缓交通压力,且对于车主、乘客而言,也比较经济实惠。但是,如果路途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以案释法,详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一日,原告刘某某通过某出行平台,预约并乘坐被告袁某某驾驶的顺风车,从天津市津南区出发,前往河北省邯郸市某地,车辆行驶至荣乌高速时,因被告袁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窦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导致刘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某负主要责任,窦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及头颈部挫伤。后刘某某将顺风车司机袁某某、出行平台运营公司,以及运营公司为顺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院核实了刘某某事故发生经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和就医情况。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某面部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误工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出行平台运营公司辩称,本案系顺风车合乘出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运营平台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仅起到居间作用,非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案涉订单价格为218.6元,驾驶员收入203.6元,平台仅收取15元服务费。公司并非承运人,仅收取了较低的服务费用,有别于网约车的抽佣模式。合乘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合乘行为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投保人平台运营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仅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信息平台,运输合同的合同方为刘某某和袁某某,所以本案中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法官介绍,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刘某某与袁某某、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经营性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予以区分,将顺风车定性为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出行平台为合乘双方提供在线合乘信息撮合服务,收取较低费用,运营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运营公司不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刘某某发布出行信息,提出要约,袁某某在线接受要约,并驾驶自己车辆承载刘某某,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合同关系。合乘行为系城市居民间的互助行为,该车辆亦不是运营车辆,刘某某与袁某某实则是非典型双务法律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刘某某主张与袁某某、平台运营公司间为运输合同关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某与袁某某之间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袁某某承载刘某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刘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运营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本案情形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且未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故刘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被告袁某某、平台运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随着公众出行方式的日益多样化,搭乘“顺风车”备受乘客青睐。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中乘客、车主、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选择主张赔偿的相对方,就显得至关重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方应在出行前,对各自的责任、义务都做出详细约定。当然,最好还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事故发生,真正让“顺风车”一路顺风。
制作 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