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80元调整为232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2.6元调整为24.4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计算的,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小时计算的,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