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向往的小院儿”,希望有一天能在自己的小院儿里种几株花草、养一池金鱼,品茗看书过上悠闲惬意的生活。这些人向往田园生活,喜欢住在农家院里,甚至打算在农村买套房子修建院子,但是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可不能随便买卖,如果你有计划购买农村房屋,还请慎重。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住不了
事情追溯到2005年。男子张某与叔叔协商,同意叔叔以他的名义申请一块宅基地。2007年,其叔叔又将宅基地转让给了男子王某。很快,王某在宅基地上建了漂亮的房子。随着宅基地升值,张某心里开始不舒服了。2016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新建住宅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
由于王某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张某又不愿意出钱买下,致使二人都不肯让步。2018年,张某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拆除在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返还宅基地。经法院判决认定王某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并非出于恶意,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应适用添附原则处理,随宅基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对王某进行补偿,但是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张某再次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成本及折旧进行鉴定。同时,王某也要求对涉案房屋及附属房产院落的现价值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评估结果:涉案房屋及附属房产院落现价值为47万余元。就在这时,张某却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宅基地使用权判归王某所有,并由王某给予补偿33万元,其实质为变相要求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王某。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已形成多起诉讼,且有两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对地上附着物应依据添附原则处理,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相应补偿。两份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纠纷处理的依据。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较为严格,宅基地使用权仅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进行流转,且不得单独转让,仅可随合法建造的住宅通过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故张某要求将涉案宅基地判归王某所有,不应予以支持。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购买宅基地拿到房本 还回去
无独有偶。2016年 ,刘某经朋友介绍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宝坻区某村村民张某某的房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具备过户条件后就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张某某给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收款数额、收款人、收款时间等信息,并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刘某。2018年, 刘某在将该房屋装修完,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年后,因故返回老家。
2019年,刘某回到该村后,发现张某某已将该房屋换锁占了回去,并以农村的房子不允许交易为借口,拒不将房屋交与刘某继续使用,亦不返还购房款。六七年间双方经多次交涉不成,刘某遂起诉至宝坻法院。法官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购房款,刘某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那么购买农村房屋到底合不合法呢? 法官这样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某、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属自愿,但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张某某自建的房屋虽然属其所有,但所建房屋的土地是由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因刘某不是该村的村民,没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刘某购买张某某的房屋是不合法的。
法官提醒
宅基地的使用权,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流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需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如果违反规定政府部门将不予对房屋发放房产证。(津云新闻编辑邓坤伟)